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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數學系學生學習成效總結性評量辦法

102.02.27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建立國立東華大學應用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專業能力學習成效檢核之機制,特設立本辦法。

 

第二條 :專責單位:學生學習成效評量委員會

(1)   依據本系專業能力項目,規劃及辦理學生學習成效之總結性評量。每學期定期分析、檢討並修訂總結性評量成效,撰寫總結性評量報告,修訂後之評量機制送系務會議核定後實施。

(2)   委員會成員包括系主任、評鑑種子教師、各組教師各2名、校外專家學者1名、及學生代表1名共同組成。 

  

第三條 :專業能力與總結性評量:依據本系所教育目標與專業能力,所制定之總結性評量方式如下:

專業能力與學習成效指標之對應:針對每項專業能力,由學生學習成效委員會共同討論設定學習成效指標,以利進行總結性評量。(評量方式詳見附件一)

 

第四條 :實施期程:本辦法以103級畢業生為試行。104級(含)之畢業生正式適用。

 

第五條 :輔導及補救措施:未通過檢核的學生,由學生學習成效委員會與導師共同擬訂輔導方案,包括修課建議、學習輔導等。並持續追蹤其學習表現。

 

第六條 :檢核機制的檢討與修訂:學生學習成效委員會須每學年定期分析總結評量成效,撰寫總結性評量報告。

(1)   總結性評量報告須包括:A.該學年度學生學習成效檢核結果;B.不合格學生輔導記錄;C.執行現況檢討與修訂提案。

(2)   每年於系務會議中提報討論與修訂,並經系務會議核定後實施。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