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數學系五年連續修讀學、碩士學位112-2學期核准名單

應用數學系五年連續修讀學、碩士學位

__112_學年度第_2__學期核准名單

 

 

編號

學生學號

學生姓名

學生所屬學系

碩士班名稱:113應用數學系「碩士班」

1

410911216

王OOO

應用數學系學士班數學科學組

2

410911233

林OO

應用數學系學士班數學科學組

3

410911310

吳OO

應用數學系學士班統計科學組

碩士班名稱:113應用數學系「統計碩士班」

1

410911316

蔡OO

應用數學系學士班統計科學組

2

410911220

鄭OO

應用數學系學士班數學科學組

  1. 準研究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碩士班入學甄試、考試或境外生入學管道,通過甄試、考試或境外生入學管道者,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之資格,其報到、註冊及保留入學資格等事宜比照碩士班招生錄取新生相關規定辦 理,入學後之修業規定,悉依各系、所、學位學程規章辦理。
  2. 本校提供各碩士班、研究所及碩士學位學程每學年至多五名之準研究生於大四期 間學雜費減半收取,惟需先繳交全額學雜費;俟通過本校碩士班入學甄試或考試 後,就讀碩一時申請退費,其錄取標準及名單,併同本辦法第二、三條辦理。 學雜費按學生於大四實際繳交金額辦理退費,不含已享公費、學雜費減免及獎學 金等項目。各學院得就學院總名額內調整各碩士班、研究所及碩士學位學程準研究生減收學 雜費之名額,並以該班招生名額 50%為上限。
  3. 準研究生提出碩士班課程抵免學分申請之科目,其修習之成績需達 B-(或七十 分)以上,並應於碩士班入學當學期加退選前辦理(詳細日期本校教務處註冊組另訂之)。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原則,且最多得全數抵免,不受二分之一的限 制;惟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準研究生所修碩士班課程成績,得列入學期成績平均。另該生在碩士班就讀之修業 年限至少為一年。
  4. 其餘規定依本校「五年連續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