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數系五年連續修讀學、碩士學位111-2學期核准名單

校徽全銜

應用數學系五年連續修讀學、碩士學位

_111_學年度第_2__學期核准名單

編號

學生學號

學生

學生所屬學系

碩士班名稱:112學年應用數學系碩士班

1

410811306

OO

應用數學系學士班統計科學組

2

410811302

OO

應用數學系學士班統計科學組

3

410811321

OO

應用數學系學士班統計科學組

碩士班名稱:112學年應用數學系統計碩士班

1

410811304

OO

應用數學系學士班統計科學組

2

410811221

OO

應用數學系學士班數學科學組

3

41087A008

OO

應用數學系學士班統計科學組

碩士班名稱:113學年應用數學系統計碩士班

1

410911310

OO

應用數學系學士班統計科學組

2

410911320

OO

應用數學系學士班統計科學組

  1. 準研究生必須於第八學期()之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碩士班入學甄試、考試或境外生入學管道,通過甄試、考試或境外生入學管道者,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之資格,其報到、註冊及保留入學資格等事宜比照碩士班招生錄取新生相關規定辦理,入學後之修業規定,悉依各系、所、學位學程規章辦理。
  2. 本校提供各碩士班、研究所及碩士學位學程每學年至多五名之準研究生於大四期間學雜費減半收取,惟需先繳交全額學雜費;俟通過本校碩士班 (不含在職專班)入學甄試或考試,且於應屆學士班畢業,連續就讀碩一時申請退費。取得各師資類科資格之應屆學士班畢業生,於畢業後第一學期完成教育實習,第二學期即就讀碩士班視同連續修讀,得申請退費。學雜費按學生於大四實際繳交金額辦理退費,不含已享公費、學雜費減免及獎學金等項目。
  3. 準研究生提出碩士班課程抵免學分申請之科目,其修習之成績需達 B-(或七十分)以上,並應於碩士班入學當學期加退選前辦理(詳細日期本校教務處註冊組另訂之) 。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原則,且最多得全數抵免,不受二分之一的限制;惟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準研究生所修碩士班課程成績,得列入學期成績平均。另該生在碩士班就讀之修業年限至少為一年。